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44號
SLDV,104,司促,344,201501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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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
代 理 人 楊彥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永錚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林綉鶯
一、債務人陳永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零柒佰玖
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  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
  權人對債務人陳永錚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
  林綉鶯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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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