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
代 理 人 楊彥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永錚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林綉鶯
一、債務人陳永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肆萬零柒佰玖
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
權人對債務人陳永錚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
林綉鶯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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