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331號
SLDV,104,司促,331,201501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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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烏慶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柒萬肆仟零捌拾
  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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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