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烏慶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柒萬肆仟零捌拾
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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