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世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李淑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全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宏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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