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758號
SLDV,104,司促,1758,20150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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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周宛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叁佰柒拾肆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,自民國九十二年六
 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八九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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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