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70號
SLDV,104,司促,170,2015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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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黃順義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如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琮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捌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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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如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