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施鴻億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南飛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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