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治瑄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戎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映鴻
一、債務人張戎欣、黃治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
貳佰玖拾肆元,及如附表序號1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黃治瑄、黃映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
陸佰捌拾捌元,及如附表序號2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4年度司促字第143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戎欣、黃│自民國103年7│至民國104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.│
│ │28294 │治瑄 │月1日起 │月6日止 │八三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.│
│ │ │ │月7日起 │ │八三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黃治瑄、黃│自民國103年7│至民國104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.│
│ │76688 │映鴻 │月1日起 │月6日止 │八三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4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.│
│ │ │ │月7日起 │ │八三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戎欣、黃│自民國103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28294 │治瑄 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黃治瑄、黃│自民國103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76688 │映鴻 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黃治瑄前就讀莊敬工家及能仁家商邀同債務
人張戎欣及黃映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
借據共7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04982元,約定應
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
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
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
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
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
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
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黃治瑄自10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104982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
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張戎欣及黃映鴻既為連帶保證人
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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