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楊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應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惠雪
一、債務人黃應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叁仟玖佰
捌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.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應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
人謝惠雪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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