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412號
SLDV,104,司促,1412,2015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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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肇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何湘筠即何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柒佰叁拾叁
  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
  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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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