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顧兆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非凡聯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徐幼治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佑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捌仟捌佰零叁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三.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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