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410號
SLDV,104,司促,1410,2015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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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顧兆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非凡聯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徐幼治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佑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捌仟捌佰零叁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三.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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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非凡聯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