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408號
SLDV,104,司促,1408,2015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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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瓏山即吳榮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吳瓏山即吳│自民國 091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八│
│  │244275│榮松361393│06月 10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0000000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吳瓏山即吳榮松於民國67年5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
  信用卡( 帳號:00000000000000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
  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
  91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6 月9 日止未受償之費
  用43425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
  遲延利息之約定"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
 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
  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
  " ,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  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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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