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進富即周勝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蔡素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捌仟玖佰壹
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八.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