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289號
SLDV,104,司促,1289,201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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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呂懿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芳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柒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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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