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蔡珠香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鉅峰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佩娟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元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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