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154號
SLDV,104,司促,1154,2015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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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燕揚天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燕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福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零捌元,及自民
 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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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燕揚天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