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151號
SLDV,104,司促,1151,201501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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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玉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新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玖拾玖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十八.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
  個月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計付新臺幣伍佰
  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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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