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4年度,1007號
SLDV,104,司促,1007,20150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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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莊麗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壹拾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伍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
 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陳明。債務人莊麗眞
  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
  約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
  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:( 一)
  本金債權:新臺幣19,605元整。( 二) 利息計算:1 依契約
  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
  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算利息。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,309 元整。( 三) 延滯
  期間利息: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
  金新臺幣19,60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。( 四)
  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100 元整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
 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
  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
  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
 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
  命令,以保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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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