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麗滴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金滿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孟常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叁仟肆佰陸拾
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九.五計算之利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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