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呂懿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游本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拾貳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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