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楊金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心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叁佰捌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三.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
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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