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0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程星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高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家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零伍佰壹拾
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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