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88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
代 理 人 吳坤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新昇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何育如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徐素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叁佰叁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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