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0766號
SLDV,103,司促,20766,20141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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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朱正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壹元,及自民國
  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 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朱正民於民國(以下同)94年7月15日向聲
  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10萬元整,借款期限自94年7月1
  5日起至95年7月14日止,利息按年利率10%計算,並應按月
  攤還本息。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,其債務即
  視為全部到期,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,遲延履行給付本金
  或利息時,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
  還者,按上開利率10%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其超過六個月
  部份按上開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
  (二)詎料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95年10月27
  日,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討,相對
  人等均置之不理,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
  視為到期,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茲為求清償之
  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  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
  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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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