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0724號
SLDV,103,司促,20724,2014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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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厚濃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廖永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魏金葉
一、債務人廖永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及自本支
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魏金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玖佰元,
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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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