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厚濃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廖永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魏金葉
一、債務人廖永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魏金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玖佰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