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0711號
SLDV,103,司促,20711,2014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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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71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王振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肆萬零叁佰壹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.五計算之遲延利息
  ,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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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