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
代 理 人 華祥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連洛亨即連惠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
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五
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
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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