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0521號
SLDV,103,司促,20521,2014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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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楊舒涵即楊純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叁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叁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年一
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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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