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2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
代 理 人 林雅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駱宜璟即駱惠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叁拾伍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
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