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0396號
SLDV,103,司促,20396,2014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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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以笙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妤憶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零柒佰柒拾玖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二.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案外人林倩瑜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翁乂
  韵、吳韻純及案外人林文華(已辭世)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
 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
  85,287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(含休退學)或退
 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
  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
 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
  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
  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
  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查案外人林文華已於99.6.11辭世,案外人林倩瑜
  翁乂韵及債務人林以笙林妤憶為其法定繼承人,且未於法
  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,應依民法第1148條、1153條
  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,對被繼承人之債
  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,故債務人林以笙
  林妤憶應對案外人(被繼承人)林文華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
  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,負清償責任。
  (三)詎案外人林倩瑜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
  今尚欠本金164,690元未還,其中案外人林文華連帶保證部
  分本金為90,779元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
  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
  。另債務人林以笙林妤憶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
  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四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  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  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  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  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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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