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聖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董程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伯蓉
一、債務人董程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叁仟零捌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董程庭之財產強制執
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伯蓉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董程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叁佰柒拾
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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