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0390號
SLDV,103,司促,20390,201412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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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聖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董程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伯蓉
一、債務人董程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叁仟零捌
  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董程庭之財產強制執
  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陳伯蓉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董程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叁佰柒拾
  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 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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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