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0327號
SLDV,103,司促,20327,20141216,2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胡秀蓮即麗沙李服飾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崇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
 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