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胡秀蓮即麗沙李服飾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崇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,暨按日以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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