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11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宋明珍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羅榮寬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