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20107號
SLDV,103,司促,20107,201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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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201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
代 理 人 李民彥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治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叁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.
  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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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