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999號
SLDV,103,司促,19999,20141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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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鄭家雯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唐勤即林唐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
  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  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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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