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王秀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案外人陳泰霖於94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50,000元
並邀陳王秀連擔任一般保證人,債權人對案外人聲請強制執
行,因案外人陳泰霖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執行無效果,爰依
法聲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有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為
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對
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程序費用
,實感德便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