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959號
SLDV,103,司促,19959,2014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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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王秀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壹拾叁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案外人陳泰霖於94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650,000元
  並邀陳王秀連擔任一般保證人,債權人對案外人聲請強制執
  行,因案外人陳泰霖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執行無效果,爰依
  法聲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。
  二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有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為
  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對
 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程序費用
  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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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