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哲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威融即泓泰企業社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