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914號
SLDV,103,司促,19914,20141127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1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
法定代理人 李大嵩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
法定代理人 駱建國
法定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壹仟零壹拾捌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