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906號
SLDV,103,司促,19906,20141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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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莊明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鍾興蓮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彭義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彭晰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謝文賢
一、債務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 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。債務人鍾興蓮彭義仁彭晰辰謝文賢應向債權人連
  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,其餘債
  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,同免給付義務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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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