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莊明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鍾興蓮
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彭義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彭晰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文賢
一、債務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。債務人鍾興蓮、彭義仁、彭晰辰、謝文賢應向債權人連
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,其餘債
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,同免給付義務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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