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賢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.七五計算之利息;
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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