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848號
SLDV,103,司促,19848,201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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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賢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.七五計算之利息;
  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叁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
 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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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