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824號
SLDV,103,司促,19824,20141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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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可葳即許雅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肆拾伍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9824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許可葳即許│自民國103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6.37%│
│  │239179│雅玲   │1月21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 債務人許可葳即許雅玲於民國102 年12月03日向債權
     人借款25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02 年12月03日起至
     民國109 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
     百分之16.37 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    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    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     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    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    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     至民國103 年11月20日止累計257,545 元正未給付,
     其中239,179 元為本金;17,082元為利息;1,284 元
    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    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 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
    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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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