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728號
SLDV,103,司促,19728,201411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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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洪明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捌佰零貳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
 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洪明彥於民國93年05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
 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
  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,帳
  款尚餘453,802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
  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
  之給付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  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
 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
  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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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