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侯殿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柒拾貳元,及
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零貳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八九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侯殿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,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止,尚積欠如
下消費款:(一)消費本金:新臺幣117,802元整。(二)利息
計算:新臺幣9,714元整。(三)逾期費用:新臺幣2,856元整
。(四)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新臺幣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
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
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五
月二十八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
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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