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595號
SLDV,103,司促,19595,20141120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9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侯殿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叁佰柒拾貳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零貳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
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八九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侯殿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  信用卡消費,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止,尚積欠如
  下消費款:(一)消費本金:新臺幣117,802元整。(二)利息
  計算:新臺幣9,714元整。(三)逾期費用:新臺幣2,856元整
  。(四)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用):新臺幣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
 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、第2項,持卡人未依約繳款,已
  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五
  月二十八日起,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
  果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
  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