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590號
SLDV,103,司促,19590,201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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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君蔚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朱木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佰柒拾柒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9590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朱木蘭、林│自民國103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  │
│  │60377 │君蔚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朱木蘭、林│自民國103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60377 │君蔚   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緣債務人林君蔚於民國95年10月間邀同債務人朱木蘭
    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 紙
    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0,377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
    ,詳如附表所載。
  二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    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   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林君蔚自就讀學校
   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朱木蘭既為
    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
    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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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