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君蔚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朱木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叁佰柒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19590 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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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朱木蘭、林│自民國103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83% │
│ │60377 │君蔚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朱木蘭、林│自民國103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60377 │君蔚 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林君蔚於民國95年10月間邀同債務人朱木蘭為
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據」1 紙
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0,377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
,詳如附表所載。
二、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林君蔚自就讀學校
畢業後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朱木蘭既為
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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