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劉耀勝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翰廷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陸拾
玖萬陸仟叁佰貳拾股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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