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代 理 人 李文雄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姜義鵬即姜仁鑑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姜仁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
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.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
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
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
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
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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