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029號
SLDV,103,司促,19029,20141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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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范胡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豐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馨慧
○           號4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琬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貳佰貳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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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豐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