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2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范胡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豐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黃馨慧
○ 號4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琬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貳佰貳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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