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呂泓霆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蘇子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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