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028號
SLDV,103,司促,19028,201411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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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呂泓霆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子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  零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  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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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