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9008號
SLDV,103,司促,19008,20141110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代 理 人 高郡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榮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零陸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十二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叁元柒角計
  算之遲延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柒拾柒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十四.一八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肆元玖角計
  算之遲延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