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0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代 理 人 高郡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榮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零陸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二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叁元柒角計
算之遲延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零柒拾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十四.一八計算之利息,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肆元玖角計
算之遲延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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