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8774號
SLDV,103,司促,18774,201411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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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7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淳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小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叁拾陸元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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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盛國際驗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