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18696號
SLDV,103,司促,18696,20141106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明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阿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淑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淑華、陳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民國103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.│
│  │403541│明忠、陳阿│5月01日起  │0月30日止  │八三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富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3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.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0月31日起  │      │八三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淑華、陳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03541│明忠、陳阿│6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富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陳明忠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「高
 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」之規定,邀同陳阿富
  林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筆,金額總計新臺幣410
  ,560元。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
  之日之次日起,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,
 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
  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
  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
  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陳明忠本息繳至民國103年4月30日止,即未
  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03,541元及如「請求
  之標的及其數量」欄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
  無效,爰依借據約定,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
  攤還本金時,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陳阿
  富、林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  。
  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  所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
  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
  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 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