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明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阿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淑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伍佰肆拾壹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1869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淑華、陳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民國103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.│
│ │403541│明忠、陳阿│5月01日起 │0月30日止 │八三 │
│ │元 │富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3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.│
│ │ │ │0月31日起 │ │八三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淑華、陳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403541│明忠、陳阿│6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富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明忠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「高
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」之規定,邀同陳阿富、
林淑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9筆,金額總計新臺幣410
,560元。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
之日之次日起,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,
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
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
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
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陳明忠本息繳至民國103年4月30日止,即未
依約履行繳納,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03,541元及如「請求
之標的及其數量」欄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
無效,爰依借據約定,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
攤還本金時,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陳阿
富、林淑華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所送達,如無法送達時,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
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
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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